党务文件

当前位置: 36365线路检测中心 > 党群工作 > 党务文件 > 正文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信息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9-08-30 15:45:11 点击:

校内各单位: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全国教育大会、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学校的信息管理,提升信息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发挥信息在领导决策、服务基层、上情下达、下情上报、沟通交流中的重要作用,制定《关于加强和改进信息工作的实施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党委办公室 校长办公室

                                                                                                          2019725


关于加强和改进信息工作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紧紧围绕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按照上级党组织的工作安排和要求,结合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热点、难点、重点、亮点,建立健全信息收集、筛选、编写、报送工作机制,为科学决策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服务。

第二条 坚持求真、求实、求新的原则,发挥信息的宣传、参谋、服务、引导功能。

  第三条 畅通信息报送渠道,确保学校与上级领导机关、与校内各级党组织、各单位、各职能部门之间信息畅通、协调一致。

第二章  组织和领导

第四条 学校党委下设信息工作领导小组。校党委书记任组长,分管党委和行政日常事务性工作、宣传工作、安全稳定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为相关单位、职能部门负责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党委办公室。

第五条 落实基层单位信息工作责任制。各基层党委(总支、直属支部)书记、机关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本部门信息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 加强信息宣传员队伍建设。

(一)学校聘请专家、学者和师生代表作为特约信息宣传员。

(二)信息宣传员队伍要树立保密意识和责任意识,强化工作敏感性、时效性,提高理论水平和综合分析能力,保证本单位的重大信息不迟报、漏报,确保信息报送规范、有序、有效。

(三)各基层单位信息宣传员要按照信息工作要求,加强信息研判和选题策划,高质量完成约稿,提升辅政质量和水平。

第七条 明确信息报送出口。党委办公室根据学校信息工作领导小组要求负责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审核、报送等工作。

第三章  信息报送

第八条 报送范围

(一)关于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学校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国际、国内重大事件以及国家重大政治、经济等活动在校内的反响。

(三)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合作交流等方面的创新举措、突出成果、主要问题及对策。

(四)加强和改进党建、思想政治工作新举措、新经验。

(五)校内突发事件、重大事故和其他需要引起学校领导高度重视的问题。

(六)基层工作中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经验。

(七)中央、省市领导来我校的活动及重要讲话。重要学术活动及其它活动的情况。

(八)学校为服务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和地方社会经济发展作出的重要成绩。

(九)专家建议评论类信息。

(十)其他信息。

第九条 处理要求

(一)把好政治关。信息撰写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

(二)把好质量关。报送信息必须实事求是、准确及时、喜忧兼报。

(三)把好保密关。敏感信息、内部信息等要注意做好保密工作。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十条 目标管理制度。全校各单位、各部门要根据学校中心工作确定年度信息工作目标,学校对各单位、各部门报送情况做出综合评价,作为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 情况通报制度。党委办公室定期通报各单位的信息报送和采用情况以及近期信息需求要点,增强针对性,提高有效性。

第十二条 逐级审批制度。各单位向学校报送的信息,由本单位分管信息的负责人审核、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十三条 重大情况及时报送制度。重大突发事件、涉稳紧急信息等要在规定的时限内上报(重大突发事件、重大事故必须在10分钟之内通过电话上报学校主管领导和党委办公室,并于第一时间完成书面材料报送),并及时向学校报送事态进展、发生原因、后果和处置措施。

第十四条 奖惩制度。根据校内各单位的信息报送数量、质量和采用情况,对优秀信息宣传员和信息工作先进单位进行表彰和奖励;对出现不报、迟报、误报、漏报、瞒报重大或紧急信息的单位和个人,依规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制度自行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