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党发〔2015〕3号
各党工委,各基层党委(总支、直属支部):
《中国共产党吉林大学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实施办法(试行)》已经2014年12月15日中共吉林大学第十三届委员会常委会第115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吉林大学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实施办法(试行)》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吉林大学委员会
2015年1月22日
中国共产党吉林大学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党代表大会代表作用,坚持和完善党代表大会制度,推进党内民主建设,增强和巩固党的执政能力,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暂行条例》及党内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共产党吉林大学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党代会代表”)。党代会代表按照党内选举的有关规定选举产生。严格党代会代表资格审查,保证党代会代表的先进性和广泛性。
第三条 实行党代会代表任期制。党代会代表每届任期与中国共产党吉林大学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党代表大会”)当届届期相同。如下一届党代表大会提前或者延期举行,其代表任期相应改变。党代会代表在党代表大会召开和闭会期间,享有代表资格,行使代表权利,履行代表职责,发挥代表作用。
第四条 实施党代会代表任期制,必须坚持扩大党内民主、依章依规办事,尊重党代会代表主体地位,保障党代会代表充分行使民主权利。
第二章 党代会代表的权利与职责
第五条 党代会代表要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代表大会精神,模范遵守党的章程、党内各项规定和国家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密切联系师生,在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发挥表率作用。认真行使职权,自觉接受党员和群众的监督,不得利用代表身份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
第六条 党代会代表有下列权利与职责:
(一)在党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听取和审查学校党委、纪委工作报告;
(二)在党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参与讨论和决定有关重大问题;
(三)在党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四)对学校党委、纪委以及所在选举单位党组织贯彻执行党的决议、决定的情况具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五)向党代表大会或学校党委就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党的建设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参与讨论和决定有关重大问题;
(六)对学校党委、纪委及其成员进行监督;
(七)参加党代表大会或学校党委组织的活动,完成党代表大会或者学校党委委托的有关工作。
第三章 党代会代表开展工作的方式
第七条 党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党代会代表可以联名向大会提出属于党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提案。提案采用书面形式,要一事一案,提案要有案由、案据和方案。提出提案的代表可以要求撤回提案。
第八条 在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党代会代表可以由个人或者以联名的方式,采用书面形式向学校党委提出属于党代表大会和党委职权范围内的提议。要一事一议,内容要明确具体。
第九条 党代会代表受党代表大会和学校党委的委托,可以对涉及党代表大会和党委职权范围内的有关重大决策、重要事项进行调查研究,并向学校党委提交书面报告。
第十条 党代会代表可通过座谈会、个别访谈等多种方式,主动征求基层党组织、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加强与党员和群众的联系。党代会代表中的领导干部,每人要有基层党建工作联系点,要相对固定地联系若干名党员和群众。
第十一条 党代会代表每学年必须向所在党组织汇报履行代表职责的情况,并通过一定方式向党员通报,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的监督。
第十二条 学校党委在召开重要会议或做出重大决策前,可通过召开座谈会、印发书面征求意见函等方式,征求党代会代表意见。
第十三条 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有关党代会代表列席相关重要会议。
第十四条 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有关党代会代表参加对领导干部的民主推荐和对党委、纪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民主评议。
第四章 党代会代表履行职责的保障
第十五条 学校党委把党代会代表的学习培训纳入年度学习计划,增强其代表意识,提高其履行代表职责的能力。
第十六条 学校党委通过召开党代会代表会议、编发简报等形式向党代会代表通报学校年度工作以及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党的建设、基本制度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第十七条 学校成立党代表大会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党代会代表提案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 学校成立党代会代表联络办公室,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具体组织、指导和协调党代会代表开展活动。党代会代表联络办公室办公经费、党代会代表履行职责的活动经费列入学校预算,给予经费保障。
第十九条 决定立案的提案和受理的提议,由指定的承办单位负责办理,承办单位将办理结果做出书面报告,党代会代表联络办公室将办理情况汇总后,报学校党委,并以适当方式向党代会代表通报。
第二十条 党代会代表所在基层党组织必须尊重和保障党代会代表的权利,对党代会代表参加党代表大会和学校党委安排的活动应予以支持。对有义务协助党代会代表开展工作而拒绝履行义务的党组织和党员,学校党委将予以批评教育。对妨碍党代会代表开展工作或者对党代会代表开展工作进行打击报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党代会代表资格的终止和停止
第二十一条 党代会代表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代表资格终止:受留党察看及以上处分的;被停止党籍,或者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辞去党代会代表职务被接受的。
第二十二条 党代会代表因组织关系迁出或者工作需要等原因调离吉林大学的,停止执行代表职务。
第二十三条 因其他原因需要终止党代会代表资格或者停止执行党代会代表职务的,按照本章上述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党代会代表资格终止,由所在基层党组织提出、经主管部门核查后,由学校党委决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共产党吉林大学委员会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国共产党吉林大学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实施办法(试行)》(校党发〔2010〕43号)同时废止。
转发范围:各党工委,各基层党委(总支、直属支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