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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吉林大学党代表大会代表提案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5-01-22 00:00:00 点击:


校党发〔2015〕5号
各党工委,各基层党委(总支、直属支部):
《吉林大学党代表大会代表提案制实施办法(试行)》经2014年12月15日中共吉林大学第十三届委员会常委会第115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吉林大学委员会
  2015年1月22日
吉林大学党代表大会代表提案制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党内民主建设,调动和发挥党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党代会代表”)参与党内事务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为党代会代表履职尽责提供保障,根据《中国共产党吉林大学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实施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及党内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代会代表提案,是指党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党代会代表以书面形式提出属于学校党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党代会代表提案是发挥代表作用的重要途径和方式,对扩大党内民主、促进学校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党代会代表要积极建言献策,服务学校各项事业改革和发展。党代表大会和提案承办单位要高度重视党代会代表提案,认真研究,妥善处理并及时答复。
第二章 工作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是负责党代会代表提案工作的专门机构。组成人员由学校党的委员会从党代会代表中提名(负责人由学校党委领导班子成员担任),并经党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提案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职责:
  (一)制定有关提案工作制度;
  (二)负责对党代会代表进行相关培训;
  (三)负责提案的受理、审查和立案;
  (四)检查承办单位对提案的处理情况,并督促落实;
(五)向党代表大会报告提案征集情况和办理情况。
第三章 提案的提出
  第七条 党代会代表应在广泛听取师生员工意见的基础上,深入调查研究后提出提案。
  第八条 提案应有案由、案据和具体解决方案或具体建议方案。提案应一事一案。
  第九条 提案范围包括以下各项:
  (一)学校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有关精神的情况;
  (二)学校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的有关工作;
  (三)学校各级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的有关工作;
  (四)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
  (五)学校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团组织工作;
  (六)学校统一战线工作;
  (七)学校教学、科研、管理工作和基本管理制度的重大问题;
  (八)其他涉及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事项。
第十条 提案由1名党代会代表提出,并有5名以上(含5名)党代会代表附议。提出提案的党代会代表可以要求撤回提案。
第四章 提案的受理和立案
  第十一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收到提案后,应及时进行登记和立案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
  (一)与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相违背的;
  (二)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三)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以及仲裁程序的;
(四)违反《吉林大学章程》的;
  (五)内容空泛、建议笼统,不具备可行性的;
  (六)为本人或亲属解决个人问题的;
  (七)其它不适合立案的。
第十二条 对经审查不予立案的,提案工作委员会将告知提案人,视情况可作为意见建议或代表来信处理。
第十三条 提案内容相同或相近的,提案工作委员会可以进行并案处理。
第十四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在审查提案的基础上提出立案建议,并向学校党的委员会报告。
第五章 提案的办理
第十五条 提案的办理按照“交办——承办——督办——答复”等步骤进行。
  (一)交办。对确定立案的提案,学校党的委员会应责成有关单位(部门)承办。对内容涉及多个单位(部门)的提案,应明确牵头承办单位。
  (二)承办。承办单位收到提案后,应及时研究办理,并确定办结时限;个别情况复杂、3个月内确实不能办理完毕的,应在期限内说明情况。
  (三)督办。提案工作委员会对提案办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承办单位在提案办理过程中及时听取提案人对办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答复。提案办理完毕,承办单位应及时向提案人进行答复。如提案人对办理结果有不同意见,经提案工作委员会研究需要再次办理的,承办单位应当再作研究办理,并负责答复。
第六章 提案的办结与归档
  第十六条 所有提案办理完毕后,提案工作委员会应将提案办理情况向学校党的委员会报告,及时向党代会代表通报,并在下一次学校党代表大会上报告。
第十七条 提案办结后,提案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将提案及有关办理材料等进行归档。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提案工作应坚持公开、透明原则,提案的征集、立案、办理等情况应及时公布。
第十九条 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党代会代表可以以个人或者联名的方式,采用书面形式向学校党的委员会提出属于学校党代表大会和学校党的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提议。对党代会代表提议的处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共产党吉林大学委员会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转发范围:各党工委,各基层党委(总支、直属支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