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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吉林大学基层单位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的通知

时间:2015-01-22 00:00:00 点击:


校党发〔2015〕2号
校内各单位:
《吉林大学基层单位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已经2014年12月15日中共吉林大学第十三届委员会常委会第115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吉林大学基层单位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吉林大学委员会
  2015年1月22日
吉林大学基层单位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基层单位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决策机制,保证议事决策的规范化、科学化和民主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吉林大学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我校已建立院级党组织的基层单位(以下简称“基层单位”;含未建立院级党组织,但已明确党组织隶属关系的基层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党政联席会议是基层单位议事决策的主要形式。基层单位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第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基层单位的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做出决定。
第四条 基层单位党政之间既要明确职责,又要协同合作;既要合理分工,又要形成合力。党的基层委员会要充分发挥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二章 组成原则
第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主要组成成员为基层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
第六条 增补非领导班子成员为党政联席会议组成成员的,或撤销非领导班子成员为党政联席会议组成成员资格的,须经党政主要负责人共同提名,并经党政联席会议表决通过。
第七条 基层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岗位发生变动的,新任领导班子成员自然为党政联席会议组成成员;原领导班子成员离任后,党政联席会议组成成员资格自然终止。
第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组成成员有议事与表决权。议题在涉及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及教学等工作时,学院学术委员会、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院教学委员会负责人可列席参加;议题涉及教职工利益时,系(教研室)主任可列席参加。一般情况下,党政办公室负责人列席会议,负责做好会议记录。根据会议议题的需要,由党政主要负责人研究确定需要列席人员,列席人员无表决权。
第三章 议事原则
第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主持人由基层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商定。涉及党的建设工作事项的,由党的基层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主持;涉及行政工作事项的,由行政主要负责人主持;属于党政工作交叉性质的议题,由党的基层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和行政主要负责人协商确定议题主持人。特殊情况下,党的基层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和行政主要负责人也可委托其他党政联席会议成员主持会议。
第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原则上每1-2周召开一次,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成员到会方可召开。遇有重要工作,可随时召开。
第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应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一般情况下不得临时动议。会前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充分沟通酝酿,交换意见。遇有紧急事项需临时增加议题时,须征得参会党政联席会议组成成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列入议题。在讨论“三重一大”问题时,党政主要负责人必须同时参加。
第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问题,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大问题要进行表决,须获得应到会党政联席会议组成成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形成决议、决定。表决可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表决等方式进行。党政联席会议实行一题一议。由主持人确定专人就议题作简要说明,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参会的党政联席会议组成成员要充分发表意见,并明确同意、不同意或弃权。对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表决双方人数接近时,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原则上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听取群众意见,经过充分酝酿、协商,条件成熟后重新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凡议题涉及参会党政联席会议组成成员本人或其亲属的,参会的党政联席会议组成成员应当回避。负责会议记录的列席人员和其他列席与会人员应在坚持回避制度的前提下参会。
第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与会人员须遵守会议制度和纪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要向党政主要负责人请假,会上主持人要说明其未到会原因,会后由党政主要负责人或其他指定人员向其通报会议形成的决议、决定。凡属保密事项和会议成员个人意见的,参会人员必须严格保密,如违反会议制度和纪律,应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四章 议事范围
第十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范围包括:
1.学习传达上级领导机关及学校有关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落实措施,处理在贯彻落实过程中遇到的重要问题。
2.结合基层单位职能,研究制定本单位的发展规划。
3.研究制定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
4.研究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总结,研究落实年度目标管理及考核相关工作。
5.研究决定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及教学计划的组织制定和组织实施工作重要事项。
6.研究决定就业创业指导与服务、心理健康指导、表彰奖励、违纪处分、辅导员班主任配备等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的重要事项。
7.研究决定社会服务和对外交流合作工作的重要事项。
8.研究决定内部机构及岗位设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研究落实干部的推荐、选聘、考核等工作;按照学校相关要求研究落实学院学术委员会、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院教学委员会候选人的提名、推荐及资格审查等工作。
9.研究决定年度经费预决算、未预算或超预算经费的使用、大额经费使用、奖酬金分配以及财务信息公开等财务工作重要事项。
10.研究决定资产管理和使用工作重要事项。
11.结合党政分工及工作实际,研究决定宣传思想工作、基层组织建设工作、反腐倡廉工作、统战工作、保密工作、信访举报工作,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离退休工作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12.研究决定基层单位综治维稳工作的重要事项。
13.研究决定《吉林大学“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决策范围规定的其他有关事项。
14.其他需要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五章 议事保障
第十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程序:
1.会前协商确定议题。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分工事先提出,由基层单位党政办公室汇总后报党政主要负责人共同审定,议题负责人应做好会议讨论和相关材料的准备。
2.会上讨论研究。会上由党政联席会组成成员对议题充分发表意见,逐项进行讨论研究。
3.形成决议、决定。在充分讨论研究的基础上,按照议事规则,会议成员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决定。
第十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在决策过程中,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讨论“三重一大”问题时,须严格执行《吉林大学“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每一次记录,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共同签字确认后归档。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和问题,要及时形成会议纪要,按分工职责贯彻落实。党政办公室应协助分管领导对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办,并将检查落实情况及时向党政主要负责人报告,定期在党政联席会议上进行通报。
第十九条 对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党政联席会议组成成员必须严格执行,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但无权改变决定。在执行过程中,党政联席会议组成成员要及时收集掌握师生员工的意见反映。确有必要改变的,应提请党政联席会议进行复议,按照本规则的议事程序作出适当调整。
第二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和问题,应按照《吉林大学信息公开办法》有关要求,通过适当的途径向师生员工主动公布,或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对师生员工申请公开的内容予以答复。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基层单位应按照本规则,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实施细则经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学校各研究机构、派出机构有关工作可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中国共产党吉林大学委员会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吉林大学基层单位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办法(试行)》(校党发〔2013〕31号)同时废止。
转发范围:校内各单位